基本信息
事項名稱:對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罰
目錄名稱:對藝術品經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事項類型:行政處罰
權力來源:上級授權
實施主體:留壩縣文化和旅游局
委托部門:留壩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
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第六條 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藝術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六)宣揚恐怖活動,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蓄意篡改歷史、嚴重歪曲歷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 禁止經營以下藝術品:(一)走私、盜竊等來源不合法的藝術品;(二)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三)除有合法手續、準許經營的以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動物、植物、礦物、金屬、化石等為材質的藝術品;(四)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藝術品。)
設定依據1
法律法規名稱:《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依據文號:(文化部令2016年第56號)
條款號:第六條
條款內容: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藝術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六)宣揚恐怖活動,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蓄意篡改歷史、嚴重歪曲歷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設定依據2
法律法規名稱:《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依據文號:(文化部令2016年第56號)
條款號:第七條
條款內容:禁止經營以下藝術品:(一)走私、盜竊等來源不合法的藝術品;(二)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三)除有合法手續、準許經營的以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動物、植物、礦物、金屬、化石等為材質的藝術品;(四)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藝術品。
設定依據3
法律法規名稱:《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依據文號:(文化部令2016年第56號)
條款號:第二十條
條款內容: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