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名稱:對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處罰
目錄名稱:對藝術品經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事項類型:行政處罰
權力來源:上級授權
實施主體:留壩縣文化和旅游局
委托部門:留壩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
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八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一)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的;(二)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的;(三)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的;(四)未經批準,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設定依據1
法律法規名稱:《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依據文號:(文化部令2016年第56號)
條款號:第八條
條款內容: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一)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的;(二)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的;(三)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的;(四)未經批準,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設定依據2
法律法規名稱:《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依據文號:(文化部令2016年第56號)
條款號:第二十一條
條款內容: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