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紫柏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向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放部分縣級行政執法權的決定》(陜政發〔2023〕9號)《中共陜西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認真落實中央編辦2批次965項上級部門收回事項有關工作的通知》(陜編辦發〔2025〕21號)及《中共留壩縣委辦公室留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留壩縣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的通知》(留辦發〔2025〕9號)有關要求,經縣政府同意,對已賦權的18項行政執法事項進行相應調整,形成了《留壩縣下放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留壩縣人民政府關于向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放部分縣級行政執法權的決定》(留政字〔2024〕22號)中第1、2、3、4、14、17項因被納入《中共陜西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認真落實中央編辦2批次965項上級部門收回事項有關工作的通知》(陜編辦發〔2025〕21號)的上級部門收回事項清單,第9、10、11、12、13項因未列入《中共留壩縣委辦公室留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留壩縣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的通知》(留辦發〔2025〕9號)明確的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上述共計11項執法事項予以收回,職能回歸原行政執法部門;其余7項執法事項由各鎮(街道)繼續行使(詳見附件)。
二、自本文件發布之日起,對取消下放鎮(街道)的執法事項仍由縣級相關部門行使,已經立案處理的由鎮(街道)調查處理,30個工作日內完成執法事項交接。同時,縣級相關部門要將取消下放的行政執法事項納入本部門權責清單、執法事項清單進行管理。
三、各鎮(街道)要認真履行調整后的行政執法事項,配備與執法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人員并持證上崗,強化業務培訓,努力提高執法質量和效能。各賦權部門要積極指導落實行政執法制度、完善行政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能力,進一步提升基層執法效能。
四、縣政府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全方位監督,指導鎮(街道)對承接的行政執法權無縫對接、優化流程、規范管理,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
附件:留壩縣下放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留壩縣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附件
留壩縣下放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下放縣級主管部門 |
承接鄉鎮(街道) |
1 |
對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施工作業完成后存留廢棄物、未清理現場的處罰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四條 |
縣住建局 |
江口鎮、玉皇廟鎮、留侯鎮、武關驛鎮、火燒店鎮、馬道鎮、青橋驛鎮 |
2 |
對違反規定在道路兩側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和公共場所等處晾曬、吊掛雜物的處罰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八條 |
縣住建局 |
紫街辦、江口鎮、玉皇廟鎮、留侯鎮、武關驛鎮、火燒店鎮、馬道鎮、青橋驛鎮(注:縣城規劃區內由縣住建局負責,縣城規劃區范圍以縣自然資源局公布的為準) |
3 |
對隨地吐痰、便溺等行為的處罰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
縣住建局 |
紫街辦、江口鎮、玉皇廟鎮、留侯鎮、武關驛鎮、火燒店鎮、馬道鎮、青橋驛鎮(注:縣城規劃區內由縣住建局負責,縣城規劃區范圍以縣自然資源局公布的為準)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縣級實施部門 |
承接鄉鎮(街道) |
4 |
對食品攤販未在劃定的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從事經營活動,影響道路暢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時清理場地,破壞環境衛生、整潔的處罰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
縣住建局 |
江口鎮、玉皇廟鎮、留侯鎮、武關驛鎮、火燒店鎮、馬道鎮、青橋驛鎮 |
5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紫街辦、江口鎮、玉皇廟鎮、留侯鎮、武關驛鎮、火燒店鎮、馬道鎮、青橋驛鎮 |
6 |
對森林、林地、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四十八條 |
縣林業局 |
紫街辦、江口鎮、玉皇廟鎮、留侯鎮、武關驛鎮、火燒店鎮、馬道鎮、青橋驛鎮 |
7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等行為的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五十二條 |
縣林業局 |
紫街辦、江口鎮、玉皇廟鎮、留侯鎮、武關驛鎮、火燒店鎮、馬道鎮、青橋驛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