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路金生
經查,你(單位)在留壩縣火燒店鎮尚溪河中西溝村一組段河道內采挖夾砂石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1、現場照片。2、詢問筆錄。
根據《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批評教育;2、罰款人民幣陸仟元整(¥:6000.00元)。
當事人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15日內憑《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到指定銀行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60日內向留壩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留壩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留壩縣水利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