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王曉立
經查,你(單位)在留壩縣馬道鎮西溝河沙壩村猴兒壩段山洪溝治理項目施工中在河道內堆放大量石塊及工程器械,占用河道,致使河道變窄,妨礙河道行洪安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1、留壩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留壩檢行公建〔2024〕50號);2、留壩縣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留壩檢行公立〔2024〕50號);3、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4、現場堪查(檢查)筆錄;5、現場照片;6、調查詢問筆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批評教育;2.責令限期平整恢復河道,清除阻水石塊,確保河道行洪安全;3.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
當事人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15日內憑《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到指定銀行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60日內向留壩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留壩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留壩縣水利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