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姓名) 張斌 性別 男 年齡 50 職業 無
工作單位 無 住址 勉縣褒城鎮柴寨村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15929592859
本機關于2024年10月31日對當事人張斌在玉皇廟鎮西河關房子村砂石加工廠側方河道內采挖夾砂石一案予以立案調查,于2025年2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留水罰告字〔2025〕第2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調查終結。
經調查認定,你(單位) 在玉皇廟鎮西河關房子村砂石加工廠側方河道內使用挖掘機1臺采挖夾砂石,經現場丈量共計114.209m3,執法人員制止后,現場督促將采挖的夾砂石114.209m3平整恢復于河道內。違反了《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 的規定,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現場勘查(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當事人調查詢問筆錄、證人筆錄 。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是 / ;二是 / 。
經復核,本機關(不)采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理由如下:一是 / ;二是 / 。
依據《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和 《陜西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標準(試行)的規定,認定你(單位)的行為屬于 較重違法情形,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7000元整。
(3)請你于 3 月4日前將罰款人民幣7000元整繳納至留壩縣非稅收入賬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金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留壩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留壩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留壩縣水利局
2025年2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