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姓名) 楊帆 性別 男 年齡 27 職業 無
工作單位 無 住址 留壩縣漢王雅居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18291649999
本機關于2025年4月7日對當事人楊帆在武關驛鎮褒河孔雀臺村鄭家壩元壩子段河道內采挖砂夾石一案予以立案調查,于2025年4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留水罰告字〔2025〕第8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調查終結。
經調查認定,你(單位)于 2025 年 3 月22日夜間11時至23日凌晨6時左右因在武關驛鎮褒河孔雀臺村鄭家壩元壩子段河道內采用挖掘機1臺,運輸車2輛非法采挖砂夾石248.16m3,堆放于南河街村甘溝門G85高速隧道大橋下,用于承建農業農村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硬化甘溝門機耕路。違反了《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的規定,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砂夾石堆放點照片、采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檢查)筆錄、當事人調查詢問筆錄、證人筆錄 。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是 / ;二是 / 。經復核,本機關(不)采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理由如下:一是 / ;二是 / 。
依據《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和《陜西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標準》(試行)河庫類第18項的規定,認定你(單位)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 情形,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批評教育;
(2)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玖仟玖佰貳拾陸元肆角整(248.16m3×40元=9926.4元 );
(3)罰款人民幣壹萬肆仟元整(¥:14000.00元)。
(4)于 月 日前將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9926.4元、罰款人民幣14000.00元整繳納至留壩縣非稅收入賬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金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六十日內向留壩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留壩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留壩縣水利局
2025年5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