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姓名) 李俊 性別 男 年齡 36 職業(yè) 無
工作單位 無 住址 紫柏街道辦事處小留壩村一組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本機關于2024年10月18日對當事人李俊在武關驛鎮(zhèn)上南河松樹壩村一組段河道內非法采石一案予以立案調查,于2025年1月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留水罰告字〔2025〕第1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xiàn)已調查終結。
經調查認定,你(單位)在武關驛鎮(zhèn)上南河松樹壩村一組段河道內非法采石的行為 ,違反了《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 的規(guī)定,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石料堆放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勘查(檢查)筆錄、當事人調查詢問筆錄、證人筆錄。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是 / ;二是 / 。經復核,本機關(不)采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理由如下:一是 / ;二是 / 。
依據《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和 《陜西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標準(試行)》的規(guī)定,認定你(單位)的行為屬于輕微違法情形,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400.00元;3、罰款人民幣1500.00元整。
(2)請你于 1 月30日前將違法所得人民幣2400.00元;罰款人民幣1500.00元整繳納至留壩縣非稅收入賬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金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留壩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留壩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留壩縣水利局
2025年 1月16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