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壩縣司法局行政執法依據目錄 | ||
執法主體依據目錄 |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生效時間 |
1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號) | 2018年2月1日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17年138號) | 2018年2月1日 |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 | 2000年3月31日 |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 | 2018年1月1日 |
3 | 《陜西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 1997年8月2日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修正) | 2018年1月1日 |
5 |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6年第101號) | 2006年2月23日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 | 2024年1月1日 |
7 | 《陜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6號) | 2019年1月1日 |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 2022年1月1日 |
留壩縣司法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
執法主體事項清單 | |||||
執法主體1:留壩縣司法局 | |||||
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依據 | 責任機構 | |
1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號)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3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 (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業的; (四)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 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五)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的; (六)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九)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十)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十一)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
基層股 | |
2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17年138號) 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3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三)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五)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2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一)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七)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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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 第五十五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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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制宣傳的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陜西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二十二條 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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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證機構的申請設立、變更的審核轉報 | 其他權利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修正) 第九條: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6年第101號) 第十四條第一款: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建,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根據當地公證機構設置調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執業區域的,應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核準變更的,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的,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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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證員執業的申請、變更執業機構的審核轉報 | 其他權利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一條: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6年第102號) 第十條第一款: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查意見,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第一款關出具考核意見,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十五條第一款: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應當經所在公證機構同意和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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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條件年度檢查審核轉報 | 其他權利類型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 第三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提交的文件進行初審,并在出具審查意見后報送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對具備繼續執業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通過年度檢查,在其《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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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執業區域的審核轉報 | 其他權利類型 |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6年第101號) 第十四條第一款: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建,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根據當地公證機構設置調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執業區域的,應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核準變更的,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的,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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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證員資格審核轉報 | 其他權利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一條: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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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證機構負責人核準 | 其他權利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修正) 第十條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核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并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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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復議 | 其他權利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一)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二)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除前款規定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管轄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參照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權限,管轄相關行政復議案件。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其中,對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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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 | 其他權利類型 | 《陜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6號) 第二十七條: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范性文件印發之日起20日內,向下列機關報送備案: (一)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部門管理單位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上級管理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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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主體2:留壩縣法律援助中心 | |||||
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依據 | 責任機構 | |
1 | 公民法律援助申請資格確認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3號) 第四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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