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全縣農家樂(民宿)消防安全工作,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轄區火災風險,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鄉村旅游高質量發展實現新突破,結合我縣實際,留壩縣消防救援大隊起草了《留壩縣農家樂(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于7月1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形式反饋至縣縣消防救援大隊辦公室,逾期未反饋將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張娟 聯系電話:0916-3922863、15091872152
郵箱:1755023077@qq.com
留壩縣消防救援大隊
2023年7月5日
征求意見部門單位名單
各鎮人民政府、紫柏街道辦事處、縣公安局、文旅局、縣發改局、縣司法局、縣住建局、縣衛健局、縣市監局、縣行政審批局。
留壩縣農家樂(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縣農家樂(民宿)消防安全管理,促進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建村〔2017〕第50號)等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家樂(民宿)是指位于鎮(不包括城關鎮)、鄉、村莊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為消費者提供住宿、農家休閑娛樂(附帶餐飲、小型零售)等服務的場所。
本規定適用于我縣總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單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500㎡,高度不超過24m的上述場所。
第三條 超過上述規模的農家樂(民宿),及本規定未說明之處,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的要求。
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最高4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的農家樂(民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建村〔2017〕第50號)實施。
第四條 已投入使用的農家樂(民宿)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按本規定要求進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章 消防行政許可及備案
第五條 開辦農家樂(民宿)應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最高4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的農家樂(民宿),依據《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建村〔2017〕第50號),可不辦理上述手續,確需辦理的由轄區派出所和消防救援機構聯合開展檢查,并出具意見。
第六條 需要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的農家樂(民宿),消防救援機構只針對消防安全方面的內容進行抽查,申報單位要自覺遵守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接受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對不需要辦理消防行政許可的農家樂(民宿),消防救援機構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有關要求開展日常監督抽查。
第三章 消防技術要求
第八條 場所所在建筑的墻、柱、梁、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等均應為不燃材料;墻、柱、梁、樓板等均為不燃材料,屋頂承重構件為可燃材料的經營建筑層數不得超過3層;柱、梁、樓板等為可燃材料的經營建筑層數不得超過3層,且每層經營面積不得超過200㎡。不得采用金屬夾心板材作為建筑材料。
客房、餐廳、休閑娛樂區、零售區、廚房等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區、廚房宜設置在首層或其它設有直接對外出口的樓層。
第九條 場所所在建筑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2.2條的規定。防火間距不足時,應按消防技術規范要求設置防火墻等防火分隔措施。
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連片分布的區域,應采取設置防火隔離帶、設置防火分隔、開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級、改造給水管網、增設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降低火災風險。
第十條 場所周邊應設置供消防車到達或靠近的消防車道(凈高及凈寬不小于4m),消防車道為盡頭式的應設置供消防車調頭的回車場地(不應小于12m×12m)。
第十一條 農家樂(民宿)場所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無給水管網的地區,應設置天然取水設施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3,當村鎮內的農家樂(民宿)柱、梁、樓板為可燃材料時,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場所所在建筑體積超過5000 m3的應設置室內消火栓,其設置按照《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有關規范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場所公共部位應設置滅火器(每25㎡至少配置一具4kg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每間客房均應按照住宿人數每人配備手電筒、逃生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設施,并應在明顯部位張貼疏散示意圖;二層以上客房、餐廳宜設置緊急逃生繩索、軟梯緩降器;建筑內的房間及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應設置排煙窗,窗的面積應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規范》(GB51251-2017)規范要求;嚴禁在客房內安裝燃氣熱水器,廚房內使用可燃氣體的,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第十三條 場所所在建筑每個樓層應至少有兩個不同方向、間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首層除外,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ㄒ唬┙ㄖ怀^三層,墻、柱、梁、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等均為不燃材料,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且二、三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的;
?。ǘ┙ㄖ怀^三層,墻、柱、梁、樓板等均為不燃材料,屋頂承重構件為可燃材料的農家樂(民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且二、三層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的;
(三)建筑不超過兩層,柱、梁、樓板等為可燃材料的農家樂,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且第二層人數不超過15人的。
第十四條 建筑的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室外樓梯或敞開樓梯,其設置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有關要求。當主體結構為可燃材料時,木質樓梯應經阻燃處理。
第十五條 當建筑采用敞開樓梯作為疏散樓梯或者墻、柱、梁、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等達不到均為不燃材料的,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ㄒ唬┰O置室外金屬爬梯;客房門應設置為乙級防火門;二層以上客房、餐廳應配置緊急逃生繩索、軟梯、緩降器;
?。ǘO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三)單棟建筑客房數量超過8間或同時用餐、休閑娛樂人數超過40人時,應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如給水管網壓力不足但具備自來水管道時,應設置輕便消防水龍。
第十六條 建筑內部及外墻裝修、外墻保溫禁止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其中疏散走道的頂棚及疏散樓梯間內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建筑外部設置的廣告牌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制作,不得影響滅火救援和人員疏散。二層及二層以上建筑外窗不應設置防盜網、金屬柵欄等遮擋物,確需設置防盜網時,防盜網和窗戶應從內部易于開啟。
第十七條 廚房與建筑內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廚房墻面應采用不燃材料,頂棚和屋面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灶臺、煙囪應采用不燃材料。
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廚房防火措施達不到要求的,與爐灶相鄰的墻面應作不燃化處理,灶臺周圍2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地面,爐灶正上方2m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
第十八條 電氣線路應穿金屬管、阻燃套管保護,敷設時應避開潮濕及高溫部位,且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當必須敷設在可燃物上或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時,應穿金屬管保護。
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離;靠近可燃物布置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措施。使用額定功率超過100W 的燈具時,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使用額定功率超過60W 的燈具時,燈具及鎮流器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上。
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不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樓梯間內,充電裝置應具備充電完成后自動斷電的功能,并具備短路漏電保護裝置,充電裝置附近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應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間距。應落實專人對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條 嚴禁貼鄰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及燃氣管線處停放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或對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二十一條 不應在燃煤燃柴爐灶周圍2m范圍內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嚴禁在臥室使用燃氣灶具;嚴禁臥床吸煙;磚木結構、木結構的建筑內嚴禁吸煙;客房內不得使用明火加熱、取暖,在其它部位使用明火加熱、取暖,或使用明火驅蚊時,應將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與周圍可燃物確保安全距離。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農家樂(民宿)建筑周邊30m范圍內銷售、存儲、燃放煙花爆竹;臨近山區、林場、農場、牧場、風景名勝區的農家樂(民宿),禁止燃放孔明燈。
第二十三條 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嚴禁擅自增設大功率用電設備,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嚴禁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不得隨意更換大額定電流保險絲。
第二十四條 嚴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廳內存放和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不宜在廚房內存儲液化石油氣;確需放置在廚房時,每個灶具配置不得超過1瓶,鋼瓶與灶具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房間應保持良好通風。
嚴禁超量灌裝、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氣鋼瓶,嚴禁隨意傾倒殘液和私自灌氣。
第二十五條 嚴禁在客房、餐廳內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二十六條 營業期間嚴禁進行動火裝修、改造施工,其他時間進行相關施工及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時,應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責任人,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嚴格執行《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建村〔2017〕第50號)有關施工現場操作規程。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每日應組織一次防火巡查;每月應開展一次全面性的消防安全檢查;防火巡查、消防檢查應做好記錄。
第五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要求落實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項職責。
第二十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農民合作組、有關行業協會及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農家樂(民宿)的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約,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三十條 農家樂(民宿)的業主(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二)配齊并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器材;
?。ㄈ┙M織開展防火檢查,整改火災隱患;
(四)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制定滅火和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六)及時報火警,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組織撲救初期火災。
第三十一條 農家樂(民宿)的負責人應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熟悉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做到消防安全“四個能力”相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留壩縣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 上級印發新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執行新規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