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辦公室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印發了《留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留壩縣涉河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進一步規范規范河道管理范圍內(以下簡稱“涉河”)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做出具體安排。主要分以下兩個方面講解:
一、政策背景
《通知》為加強河道岸線管理和保護河道生態環境,全面規范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堅決杜絕亂占河道、亂采砂石違法行為,目的在于從源頭上保障河道行洪暢通和涉河建設工程安全,充分發揮河道綜合效益。
二、主要內容
《通知》明確規定適合留壩縣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范圍內所有非防洪工程的涉河擬建在建項目。
《通知》明確涉河建設項目指全縣域內河道管理范圍線以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道路、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構筑物及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非防洪工程公共設施。
《通知》明確涉河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水保要求,相關技術標準和防洪規劃、岸線利用規劃,保障工程運行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排澇暢通。
《通知》明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涉河建設項目實行統一管理,縣水利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部門
《通知》明確涉河建設項目開工放線進行技術交底時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邀請縣水利部門技術人員參加。涉河防洪工程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實施方案時要設置防詳細洪評價和水文論證章節,非防洪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要邀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編制專項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
《通知》明確涉河建設項目開工后5個工作日內,項目建設單位依法依規向縣水利局備案。
《通知》明確為加強河道岸線管理和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施工單位監管,并建立健全河道“清四亂”巡查機制。
《通知》明確涉河建設項目竣工前3日內由項目建設單位邀請防洪評價報告(補救措施)審批單位和縣河道管理站分別對防洪評價報告(補救措施)、河道施工恢復情況進行現場專項驗收。驗收合格意見后方可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涉河項目的綜合驗收。對于驗收達不到合格標準的涉河建設項目,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并重新確定時間組織驗收。涉河建設項目未經水利部門驗收合格不得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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