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中省市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流域水利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在職責權限范圍內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起草工作。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組織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承擔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有關制度。負責提出縣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并組織實施,提出縣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編制并實施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實施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承擔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承擔重要江河湖庫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承擔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全縣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監督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承擔水利建設市場分級監督管理,監督水利工程建設。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級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九)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負責實施農村安全飲水和自來水普及工作,實施貧困村安全飲水鞏固提升工作。負責節水灌溉工作。承擔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十)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驗收和監督評估等制度。監督并實施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流域、跨縣區的水事糾紛,承擔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二)開展水利產業、科技和人才工作。負責水利產業招商引資工作,并做好相關服務保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實施相關技術標準及規程規范。負責全縣水利人才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十四)配合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完成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與縣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水工程調度和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必要時,縣水利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指導各鎮(街道)及以下自然災害類預案編制,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并按權限作出決定;承擔縣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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