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定并組織實施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代會及其常委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縣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全縣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問題,調節經濟運行。
(三)負責謀劃并協調實施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管理固定資產投資。負責征集、匯總、審核全縣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編制全縣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協調推進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前期項目,組織全縣重點項目的檢查、評估和考核工作;擬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落實執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負責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對接中、省、市財政性建設項目;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指導和監督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全縣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全縣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全縣基本經濟制度和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五)牽頭負責全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貫徹落實省、市、縣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各項部署,研究提出全縣優化營商環境的建議。擬訂全縣商環境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專項計劃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優化營商環境督查和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營商環境考核評價機制,提出評價結果運用建議。
(六)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對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
(七)推進落實全縣縣域經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和實施革命老區等區域發展規劃和政策。編制并組織實施以工代賑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統籌協調區域合作工作。組織編制并推動實施新型城鎮化建設。
(八)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并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并推動實施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業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綜合研判全縣消費變動趨勢,擬訂實施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推進全縣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會同相關部門規劃布局全縣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訂并推動實施全縣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跟蹤研判涉及全縣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承擔全縣經濟、生態、資源等重點領域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相關工作。負責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提出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調控意見并協調落實,擬訂全縣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發展規劃。
(十一)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縣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二)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全縣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負責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貫徹執行環保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有關政策措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保戰略、規劃;負責煤炭削減和清潔能源替代宣傳等相關工作。
(十三)牽頭負責全縣脫貧攻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統籌推進貧困村交通、水利、電力、體育、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負責落實開發性金融(脫貧攻堅)合作和項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抓好項目實施;負責做好南通與漢中的對口扶貧協作工作,統籌協調干部交流、人才支援、項目扶持、勞務協作、助醫助學等工作。
(十四)承擔能源行業管理職責,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并組織實施。負責能源預測預警、信息發布,協調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參與能源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協調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監管油氣管網設施的安全運行和公平開放。
(十五)擬訂全縣糧食(含食用油,下同)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糧食流通行業管理,研究提出全縣糧食宏觀調控、供需總量平衡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全縣糧食和物資儲備總體規劃及縣級儲備品種目錄的建議。指導協調糧食購銷工作和糧食產銷工作。管理和指導全縣糧食、棉花、食糖等物資儲備,負責縣級儲備糧棉糖行政管理。
(十六)貫徹執行上級發展改革部門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標準,制定調整縣級管理的服務價格、收費標準及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落實價格改革政策措施。
(十七)貫徹執行中省市關于科學技術方面和中藥產業發展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確定科技重點項目,指導開展科技項目申報、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科技攻關、科技合作、成果轉化和重大科技產業等計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村科技產業的科技示范與推廣、科技扶貧、科技下鄉等工作;組織實施全縣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培育及認定的推薦和申報工作;承擔科技宣傳、科技成果、技術市場、科技信息、統計工作。
(十八)貫徹落實中省市有關工業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全縣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及優化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意見建議;貫徹實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的規劃、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執行符合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推進“散亂污”企業治理整頓;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監測分析全縣工業、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貫徹執行《鄉鎮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對全縣鄉鎮企業及縣屬工業企業、外資、獨資企業進行指導、監督、協調、服務;負責制訂并組織實施中小企業(含國有)、非公經濟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十九)貫徹落實執行中省市有關內外貿易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推進全縣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和商貿服務業、社區商業發展,培育發展和完善城鄉市場體系,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推動全縣電子商務應用發展;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應狀況,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指導;承擔全縣商業網點、成品油網點的建設和規劃,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等重點商品進行監督管理;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政策,指導開展貿易促進活動;負責貿易展覽會等商貿促進活動的組織、協調及其他聯絡工作。
(二十)負責經濟合作、招商引資工作,擬定全縣招商引資規劃和規范性文件;負責招商引資政策的解釋、咨詢服務和受理客商投訴工作;牽頭落實縣委、縣政府安排的招商引資任務,負責全縣重大招商引資活動的籌備及綜合協調工作,負責重大招商項目的宣傳推介、洽談引進,協調促進項目的簽約、履約;負責全縣招商引資項目年度考核和信息的管理、匯總統計工作。
(二十一)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二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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